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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份起电梯新版检规定期检验有重大变化
来源: | 作者:cqxlxjd | 发布时间: 2360天前 | 358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》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

(质检办特函〔2017868号)

 

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—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》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(TSG T7001-2009TSG T7002-2011TSG T7003-2011TSG T7004-2012TSG T7005-2012TSG T7006-2012)第2号修改单已于2017101日施行。电梯控整理了定期检验中的主要改变,方便大家了解。

最后附上“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》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”中关于定检的要求。

(第2号修改单内容较多,仅列出检验规则的部分内容供参考)

2.1

通道与通道门C

(3)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.60m,高度应当不小于1.80m,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。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,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。

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:

电梯机器——危险  未经允许禁止入内

 

2.7

驱动主机B

(3)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;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,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;

 

检验方法

(3)定期检验时,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,进行8.11(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) 要求的试验,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,还需要进行8.12(静态曳引检查) 要求的试验,综合8.9(空载曳引检查)、8.10(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)、8.11(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)、8.12(静态曳引检查)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;

 

2.8

控制柜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B

(5)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;

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、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;

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;

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

 

(6)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“旁路”字样,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“旁路”状态或者“关”状态;

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(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);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,轿厢才能够运行;运行期间,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;

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、层门门锁触点、轿门关闭触点、轿门门锁触点;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;对于手动层门,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;

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

 

(7)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,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、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,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、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;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,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

 

(8)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,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(或者释放)失效时,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

 

(9)自动救援操作装置(如果有)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①设有铭牌,标明制造单位名称、产品型号、产品编号、主要技术参数,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;

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,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;

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、紧急电动运行、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,不得投入救援运行

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,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,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

 

2.9

限速器B

(4)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 (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 年的限速器)或者每年(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 年的限速器)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,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

 

检验方法

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,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,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;对于额定速度小于3m/s的电梯,检验人员还需每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、确认

 

4.5

对重(平衡重)块B

(2)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(平衡重)块数量的措施

(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)

 

4.10

超载保护装置C

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,能够发出警示信号,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。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%额定载重量(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,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)时动作,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,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,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,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

(原版本: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,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%额定载重量(超载量不少于75kg)时,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,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,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,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

 

5.1

悬挂装置、补偿装置的磨损、断丝、变形等情况C

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:

④钢丝绳严重锈蚀,铁锈填满绳股间隙。

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,悬挂装置的磨损、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

 

5.6

旋转部件的防护C

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,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:

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,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,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,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;

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、曳引轮、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,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

  

6.6

门的运行和导向B

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、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;如果磨损、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,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,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

检验方法:目测(对于层门,抽取基站、端站以及至少20%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)

 

6.9

门的锁紧B

(1)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:

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,标明制造单位名称、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,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;

②锁紧动作由重力、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,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,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;

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;

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,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,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;

(2)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,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(1)的要求

 

6.11

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

(1)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,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,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;

(2)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,打开对应的层门后,能够不用工具(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)从层站处打开轿门

 

8.1

平衡系数试验C

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.400.50 之间,或者符合制造(改造)单位的设计值

 

检验方法: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:

(1)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%40%45%50%60%进行上、下全程运行,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,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,绘制电流-负荷曲线,以上、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;

(2)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。

 (注: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,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提出相应要求。)

A-6本条检验类别C类适用于定期检验。

A-7: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8.28.13 的检验

  

8.3

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

(1)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,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,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,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;

(2)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,则当制动器提起(或者释放)失效,或者制动力不足时,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,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

 

8.6

运行试验C

轿厢分别空载、满载,以正常运行速度上、下运行,呼梯、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、指示正确、动作无误,轿厢平层良好,无异常现象发生。对于设有IC 卡系统的电梯,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 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,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,自动退出IC 卡功能

 

检验方法:

(1)轿厢分别空载、满载,以正常运行速度上、下运行,观察运

行情况;

(2)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、火灾召回、地震运行状态(如果有),验证IC 卡功能是否退出

 

8.7

应急救援试验B

(1)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;

(2)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,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;

(3)在各种载荷工况下,按照本条(1)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,能够安全、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

 

8.10

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B

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,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,轿厢应当完全停止

  

8.13

制动试验B

轿厢装载125%额定载重量,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,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,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,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

 

检验方法:

(2)定期检验:由维护保养单位每5 年进行一次试验,检验人员现场观察、确认。

A-10:对于曳引驱动电梯,本条可以与8.11一并进行。

A-11定期检验仅针对乘客电梯,并且检验类别为B

 

标有☆的项目,已经按照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——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》

(TSG T70012009;含第2号修改单)进行过监督检验的,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。

  

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》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(质检办特函〔2017868号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,各有关单位:

为做好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—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》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(TSG T7001-2009TSG T7002-2011TSG T7003-2011TSG T7004-2012TSG T7005-2012TSG T7006-2012)第2号修改单(以下简称新版检规)实施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三、关于定期检验

 (一)自2017101日起,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实施电梯的定期检验。对旧版检规中相关项目提出新的检验内容与要求的,如“扶手防爬/阻挡/防滑行装置”、“紧急停止装置指示标记”等项目,凡未达到相应要求的,使用单位应当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资质的单位,落实整改工作,且最迟在按照新版检规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前完成整改。

 

(二)自2017101日起,对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使用5年及以上的曳引与强制式乘客电梯、消防员电梯,按照新版检规中“制动试验”项目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。对2017930日(含)前,已经使用5年及以上的,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“制动试验”内容的定期检验计划,最迟在2020930日(含)前完成相关检验。

 

(三)对于新版检规TSG T7001中“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”、“制动试验”的检验项目,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时,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与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》(TSG T5002-2017)中表A-4相应的维保项目一并进行。